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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金融监管 健全农村金融消费者维权机制

来源: 浏览次数:0 发布时间: 2023-09-04 10:18:42

近年来,农村普惠金融在金融科技的推动下快速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精细化和复杂化。与此同时,农村居民金融素养水平还远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大部分农村居民很难正确理解和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而且极易成为金融欺诈的受害者。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何婧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认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一直是金融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内容。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精细化和复杂化的背景下,亟须加强农村金融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稳定客户群体 提供精准产品和服务

中国经济时报:在您看来,银行方面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动力在哪里?

何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稳定客户群体。银行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相对于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是最有保障的金融服务,避免一些客户盲目关注所谓的"高收益",忽视风险因素,选择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产品,造成客户流失。

二是有利于提供精准的产品和服务。银行按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把产品的各种风险和收益都表述得清清楚楚,供不同类型、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选择,有利于开展精准的目标营销。相较而言,有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模糊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收益,如将非保本类收益产品作为保本类产品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是有利于减少纠纷和诉讼。比如,有些金融消费者购买了理财产品,认为是银行使他们造成了亏损,但实际上银行的理财产品只是代销,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纠纷,不利于银行声誉制度的建立。因此,银行通过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提升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纠纷调解的认知度、参与度和认可度。

监管部门:从机构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

中国经济时报: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离不开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在您看来,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哪些方面作为重要监管目标?应如何发挥金融监管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的作用?

何婧:我国监管的整体框架和体系在不断调整完善,在现有的中央和地方并行的监管和体制之下,可以看到中央的监管已经相对完善,如针对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正规的强监管之外,还有一些金融机构或非正规金融机构可能没有被纳入监管,这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归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机构有"7+4"类机构,包括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7类机构,以及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4类机构,相较于中央金融监管体系,此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较为薄弱,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待提升。比如,有些信贷产品,看似利率较低,但其实中间可能会暗含着层层嵌套框架的收费,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需要被重点监管。除此之外,还有部分非正规机构,甚至没有纳入金融监管的框架之内,以其他形式开展金融活动。因此,在监管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从机构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将与金融相关的所有事宜均纳入监管,加大监管的范围和强度。

明确监管主体细化监管细则

中国经济时报:乡村金融科技创新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承担着怎样的角色定位?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何婧:农村的金融科技有两面性,一方面,适当的金融创新能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可得性,是普惠金融的一个重要实现手段。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非法组织和机构借着金融科技的外壳,实施金融诈骗,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尤其是在监管比较薄弱的方面,对于一些自身没有很好控制能力的消费群体,金融科技反而起到负向的反作用。比如,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农民不懂金融知识,但却利用多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借款,造成过度负债,从微观上看,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困扰。对宏观经济发展而言,造成了金融风险积聚。

对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提升金融监管能力。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以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认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是强化监管,明确监管主体,细化地方金融监管细则,拓宽农村金融的监管内容。要构建针对欠发达农村地区和农村弱势群体的金融消费专门保障机制,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好欠发达农村地区、农村弱势群体的金融消费工作。同时,也需要强化农村金融需求者的教育,不断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素养。要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快推进消费者金融健康建设,促进金融健康建设与金融教育、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有机结合。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